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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1-06-24 00:00   暂无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新党员的数量和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参照1995年以来我校实行的《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与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标准。发展党员除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外,没有其他标准。因此,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第三条  保证质量。党的先进性、党的力量和作用主要不是取决于党员的数量,而是取决于党员的质量,保证质量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核心。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培养与发展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格把好“入口关”,反对降格以求,反对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

第四条  改善结构。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注意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发展党员,尤其是在高知识群体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注意在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要注意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发展党员,扩大党员和党组织的覆盖面。要坚持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保持均衡发展,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和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防止和纠正“分指标、卡比例”等错误做法,切实解决好教职工和学生之间、高年级和低年级之间、不同院系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第五条  慎重发展。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发展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1、加强对党外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特别是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同志,要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做到早发现、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引导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写好入党申请书,并开始有计划地对其培养教育。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党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撰写入党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愿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撰写入党申请书一要忠诚老实,二要联系思想实际。

教职工调入或新生入校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且档案中有保存的,一般不必再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第一份申请书落款时间算起。

党组织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且在1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指明其今后的努力方向,让其明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鼓励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七条  确定培养对象

1、培养对象确定的条件。党组织对那些经过2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相对突出的入党申请人,可确定为培养对象。确定培养对象要适当掌握标准,既不能要求过高,也不能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入党申请人都列为培养对象。

2、培养对象确定的程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名单;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备案并领取、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向全体党员公布。

3、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培养对象队伍的状况作出分析,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补充到培养对象队伍中来,同时将表现不好、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培养的入党申请人调整出去,使培养对象队伍始终保持较大规模和较高质量。

第八条  对培养对象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培养对象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集体主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教育等。通过教育使培养对象懂得党的历史、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对培养对象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1、指定专人培养。党支部要指定1-2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比较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培养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围绕培养教育的内容,结合培养对象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加强培养教育的具体措施;要经常找培养对象谈心,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和培养对象的成长情况,并认真负责地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培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把课堂教育和课外活动、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3、集中培训。培养对象入党前要经过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否则,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集中培训和结业考试工作在党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基层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集中培训一般采取党校短训班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主要内容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近期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决议等。培训后实行闭卷考试,党委组织部设立试题库,各基层党组织在结业考试前一天到组织部随机抽题,考试结束后要将培训人员名单及成绩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成绩合格者由党委组织部发给结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原单位参加过集中培训的培养对象,调入或考入我校后,原则上应继续参加我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参加结业考试。

个别培养对象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所在党组织也可组织有计划、有辅导、有检查、有考核的分散自学。

4、组织各种有益的学习活动。如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党的知识竞赛、参观学习等。大学生自发组织的学马列、学党章小组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是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党组织要加强引导,保证效果。

5、安排培养对象参加或列席党内的有关活动。如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党内表彰大会、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等,使他们接受党内生活的直接教育和锻炼。

6、交任务,压担子。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情况,党组织要有意识地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如让他们参加一些重大活动并在其中负责某项具体工作,或让他们承担一些社会工作,增加受锻炼和同群众接触的机会等。

7、定期听取培养对象的思想汇报。培养对象应根据党组织的要求,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思想汇报分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以书面汇报为主,一般为每季度汇报一次。

第十条  对培养对象的考察。党组织要定期对培养对象进行考察,学生每季度考察一次,教职工每半年考察一次。

1、考察内容: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②思想政治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在关键时刻、大是大非面前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及平时对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等。③学习工作表现情况。主要考察他们的事业心、责任感、创新精神、奉献意识、大局意识、工作作风、工作绩效等。学生培养对象还要考察他们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④群众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主要考察他们在广泛联系群众,乐于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以及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法、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考察方式:①直接谈话。②群众座谈。③查阅思想汇报。④从重大政治活动和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观察。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

1、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①必须在培养对象的范围内确定。②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满1年以上(确定培养对象之前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可以连续计算)。③政治坚定,学习工作表现比较突出,群众基础较好。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受处分的当年或在处分期内的;平均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靠后且无明显进步的。

2、做好确定发展对象前的“推优”工作。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是团员的培养对象必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推荐优秀团员发展入党,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党建带团建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团组织“推优”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培养对象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优”的有关工作,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3、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

拟定发展对象初步名单。在认真审阅培养对象考察材料、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长、所在单位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导师等有关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拟定发展对象初步名单。

民意测验。对拟定的发展对象必须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民意测验一般在本支部所辖的教职工范围内或学生范围内进行,其中,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还应在其任职的群团组织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

公示。对拟定的发展对象必须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范围一般与民意测验的范围一致。

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再次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根据征求到的党内外群众意见,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名单,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其中,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以及平时学习工作中的表现;经历过“文革”、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和揭批“法轮功”斗争的,还要取得其当时的政治表现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负责政审的组织和个人要签名或盖章。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前的预审、备案。发展对象确定后,能否进一步发展为预备党员,须在发展之前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支部的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经党委授权有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预审学生发展对象,预审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没有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将学生发展对象的各种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直接进行预审。全校所有教职工发展对象的预审,也统一由党委组织部直接进行。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民意测验表》、《发展党员预审表》、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思想汇报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

凡预审合格者,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十三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包括被介绍人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表明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态度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四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忠诚老实地向党组织申明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后准备如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态度;如实报告自己的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对《入党志愿书》上的各个栏目都要填写清楚,如果栏目内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本人历史一般从小学阶段填起,起止年月前后要衔接。有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可填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栏内,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入党志愿书》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端正,尽量避免涂抹。照片为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  做好会前准备

1、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草拟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要写清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还有哪些缺点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二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要写明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3、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程序、列席会议人员,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加会议准备。支部负责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并且要求发展对象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做好不被通过的心理准备。

第十六条  召开支部大会

1、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首先要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原则上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两名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过程,并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在表决时,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也不能投不赞成票。

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提出意见。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发展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6、发展对象表明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7、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8、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党员人数、实到和缺席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等。

第十七条  逐级上报审批、备案

1、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新党员的决议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内,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经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对审批通过的学生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党总支须上报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审批章,并予以备案。未经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须将接收预备党员的审议意见上报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发展教职工党员一律由校党委审批。

3、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含基层党支部)逐级上报的材料均不得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拖延3个月以上未予审批的,主要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退回所在党支部进行复议后,再重新上报审批。

4、预备党员在审批前,上级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或委员进行。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5、各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的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审批2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表决。

6、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要向预备党员讲明党内有关生活制度、缴纳党费的规定和党支部近期主要工作等。对未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教育考察的基本方法

1、及时编入党的组织,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党组织要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含调入和考入我校的教职工生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让他们参加党内的各项活动,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党的优良传统的熏陶。

2、组织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含基层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基层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和范围举行。

宣誓仪式的程序:①宣布仪式开始、奏《国际歌》;②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③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④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致词;⑤参加宣誓仪式的正式党员代表、预备党员代表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依次发言;⑥党组织负责人讲话;⑦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3、坚持季度评议制度。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其中,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1次。支部大会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指明方向,并把评议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中。

4、继续坚持对预备党员发展前实施的有关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教育活动。

5、加强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的学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奉献,经受锻炼,接受考验。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转正工作。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其转正问题(一般1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不准无故拖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否则,主要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严格把握转正条件。要对照党员标准,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慎重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

按期转正。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正。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可按期转正: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预备期间各方面表现好的;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但在预备期间有明显改进的;预备期间出现了新的缺点或犯了错误,但性质不太严重,经教育能认真检查、在转正期到来之前能迅速改正的;预备期间遇到了本人无力克服的困难,一度影响了工作和学习,经帮助后有进步的;其它能够说明已具备党员条件的。

延长预备期。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需延长预备期:入党时存在某些不足,在预备期间改进不大,进步不明显,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有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预备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好,经教育有所认识、有所行动的;预备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出现了较严重的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以下情况的预备党员,均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预备期间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出现此种情况时,应提前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犯有严重错误,延长预备期后仍未明显改进的;其它能够说明不具备党员条件、需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党组织要慎重处理,并注意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2、认真履行转正程序。无论是按期转正,还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转正申请的内容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入党时党组织和党员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打算和努力方向等。

党小组提出意见。党小组在接到预备党员的书面转正申请后,根据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党支部征求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支委会审查。一是审查转正申请是否符合撰写要求,二是审查征求群众意见是否到位,三是审查预备期间的表现及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等。

召开支部大会。其程序是: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支部负责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代表支委会提出是否可以转正的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参加会议人数的要求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执行);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和表决情况等。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报告、《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然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五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二十条  材料保管。对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如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谈话谈心记录、培训情况记录、“推优”材料、民意测验材料、公示材料、评议材料、预审备案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各类会议记录等,各基层党组织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材料归档。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移交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其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归入其学籍档案,随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新的学习、工作单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和在实践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实抓好。要认真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绩效和有关人员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其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好队伍。要选拔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发展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同时尝试聘请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老同志从事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加强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通过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党务干部队伍,为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可靠保证。

第二十四条  严格程序。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环节特别多,程序性特别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既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又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党员进行教育的基本途径。各基层党组织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党务干部,要详细了解和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完整程序和每一个程序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同程序之间的关系,做到上下衔接,环环紧扣,克服麻烦思想,严禁简化操作,对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一律退回重新研究。

第二十五条  健全制度。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发展党员联系人制度、集中培训制度、“推优”制度、评议制度、民意测验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备案制度、票决制度、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严明纪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有关规定或给工作造成严重失误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过去我校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有出入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